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鲁班奖京津冀华北
高明华
91110105801652105N
--
-
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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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6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5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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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由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负责施工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乙28 号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A座地上二层西侧设置两间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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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2023年9月26日,东城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由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负责施工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乙28 号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A座地上二层西侧设置两间宿舍,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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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东城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10-11
东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120号

被执行人 6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0021624
(2024)京0105执1461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2
26919630
(2024)京0105执789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05
3
1000000
(2024)鲁0104执恢96号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4
110000
(2024)京0105执593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2-06
5
72540
(2024)京0112执27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4-01-05
6
174300
(2023)京0105执4265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12-29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开户许可
旧标准
--
变更
--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
91110105801652105N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
1992-01-01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裁判文书 5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3民终735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50元,由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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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2
--
(2022)京0114民初10440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富来宫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高明华
13000000
一、《五方协议书》中涉及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无效;二、北京富来宫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富来宫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78元,由北京富来宫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富来宫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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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京03民终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0元,由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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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4
--
(2023)京0105财保591号
被申请人
-
21800000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名下价值218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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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5
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92458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汉帮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L某某
768974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汉帮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68974元及利息(以76897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北京汉帮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北京汉帮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汉帮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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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6
--
(2021)京0105民初7744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
254100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4100元整;二、驳回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2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案件保全申请费2175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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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7
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70919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
170000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租金110000元、设备拆立费30000元、预埋基础节费20000元、塔吊附着费10000元,共计170000元;二、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198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止;以148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止;以128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计算至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3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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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8
合同纠纷
(2022)京0105财保1211号
被申请人
-
8691238.14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名下价值8691238.14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预交(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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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4894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荣春瑞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
679000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荣春瑞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货款677000元; 二、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荣春瑞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0元、保全费3905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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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4893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和顺利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
1843600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和顺利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41600元; 二、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和顺利兴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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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8-09-25

开庭公告 6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冀1026民初85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
文安县人民法院
2024-03-11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12-08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文安县东文彩钢活动房销售部
被告: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9-26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9-26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9-26
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7-31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津0111民初5103号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4-27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2)京0105民初21161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4-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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