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廖长庚
91350700572971419C
2365万元人民币
-
南平市江南工业园祥瑞路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1)闽0702民初4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20100
准许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1.5元,减半收取计2300.75元,由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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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闽0702民初306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车爱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30724
准许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10元,减半收取284.06元,由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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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1022执恢582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1022执恢582号案件终结执行结案
2018-07-3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1002民初779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天河地毯有限公司,王天河
15747.49
一、被告台州市天河地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747.49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9元,被告台州市天河地毯有限公司负担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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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台三商初字第01855号
其他
-
--
--
2016-01-20
6
劳务合同纠纷
(2015)台三商初字第132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量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79110.53
由被告三门量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911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三门量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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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7
劳务合同纠纷
(2015)台三商初字第132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量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79110.53
由被告三门量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9110.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三门量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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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综合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纠纷
综合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0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18)浙10民初59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莱斯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后畈橡胶垫片厂,综合国际(香港)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Z某某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12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车爱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19-08-08
3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18)浙10民初59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莱斯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后畈橡胶垫片厂,综合国际(香港)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Z某某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1002民初779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长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天河地毯有限公司,W某某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6-1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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