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汪迪
911101111028004634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洪寺村北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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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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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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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京ANC701号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此行为涉嫌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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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京ANC701号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2023-11-13
京交法23字NO42041683
2
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京ANS987号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此行为涉嫌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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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京ANS987号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2023-09-14
京交法23字NO42041534
3
2019年12月27日10时11分,当事人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贾东阁驾驶京AFA028号车行驶至昌平区朱辛庄东路与北清路交叉口被检查人员示证检查,经查:贾东阁驾驶京AFA028号车由房山区燕山油库载运6000升柴油运送至昌平区朱辛庄,运输中该车橡胶拖地带未有效接地(拖地带距地面15CM以上)。构成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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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2019年12月27日10时11分,当事人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贾东阁驾驶京AFA028号车行驶至昌平区朱辛庄东路与北清路交叉口被检查人员示证检查,经查:贾东阁驾驶京AFA028号车由房山区燕山油库载运6000升柴油运送至昌平区朱辛庄,运输中该车橡胶拖地带未有效接地(拖地带距地面15CM以上)。构成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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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
2020-01-03
09HHW1900100
4
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京AK0182号车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其他
1500元
1500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2018-08-06
京交法(23)字NO41604176
5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10000元
10000
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
2017-03-15
海运决A第2114238号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8)京0111民初853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T某某
--
确认原告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与L某某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Y某某、L某某、T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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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2
其他
(2017)冀1102执恢56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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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冀0104民初307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852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4483.59元。 二、被告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鉴定费2072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482元,被告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2852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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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4年房民初字第1223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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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5
劳务合同纠纷
2014年房民初字第12229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W某某,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
11800
准予原告T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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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6
劳务合同纠纷
(2014)房民初字第1223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
11680
准予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二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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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7
劳务合同纠纷
(2014)房民初字第1224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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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8
劳务合同纠纷
(2014)房民初字第1222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W某某,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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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9
劳务合同纠纷
2014年房民初字第1223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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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14)房民初字第1223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
11800
准予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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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7-10-23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北京信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14-11-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