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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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赣0104民初1116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顶呱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元辰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 20000 | 被告江西元辰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顶呱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江西元辰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依法退回原告江西顶呱呱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理费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