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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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当事人温州市瑞河清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白鹿洲生活垃圾周转站实施了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第二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更多 | 35000 | 温州鹿城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2023-01-12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001050号 | |
2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 35000 |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10-21 | 〔2022〕第001050号 | |
3 | -- | 经查询,当事人本自然年度内在本机关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当事人本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容环卫第18项,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其积极配合调查、彻底消除影响,但本自然年度第三次违法,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三、四项及第六条第一项,综合考虑当事人从轻从重情节,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审批。 ...更多 | 25000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5-23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9-0319号 | |
4 | --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标识有洪殿034其他垃圾消纳许可证的生活垃圾运输车将温州鹿城广场锦玉园产生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一个其他垃圾桶内有蔬菜、水果皮、厨余垃圾与塑料袋、塑料盒等其他垃圾混合投放)至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与洪福巷交叉口处。执法人员现场已责令当事人整改,当事人已对收运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多 | 6500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5-09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127号 | |
5 | -- | 当事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并限期内改正,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容环卫第18项,应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因其积极配合调查,并彻底消除影响,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三、四项,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当否,请领导审批。 ...更多 | 5000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4-25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8-0065号 | |
6 | --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4日,当事人使用“上陡门594号”其他垃圾消纳许可证的三轮电动清运车将温州大公馆一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车上装有了八只黑灰色其他垃圾桶,其中两只桶内有蔬菜叶、桔皮、塑料饮料瓶与用过的纸巾、包装袋、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混合在一起)至鹿城区上陡门生活垃圾分类中转站。执法人员现场已责令当事人整改,当事人已对收运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经查询,当事人无同一类别的违法记录。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多 | 5000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4-22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60号 | |
7 | --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且此前已实施同类违法行为1次。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当否,请领导审批。 ...更多 | 5000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10-21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236号 | |
8 | --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温州市鹿城区岠江花园产生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至温州市鹿城区新田园生活垃圾分类中转站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现场已责令当事人整改,当事人已对收运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经查询,当事人此前无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多 | 5000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09-29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4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