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苗继爱
91371700699658825J
9600万元人民币
-
菏泽市开发区淮河路99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9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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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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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经营异常
--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2020-07-30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3-26
〔2020〕鲁1791执55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0-07-30
--
--
--
--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
化工产品的销售(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鲁1791执550号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菏国用(2010)14827号土地一宗; 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转让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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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2
其他
(2020)鲁1791执55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18844839.99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44839.9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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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3
其他
(2016)鲁1791执77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菏开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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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7
4
其他
(2016)鲁1791执77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菏开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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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7
5
其他
(2016)鲁1791执753号
被告
被告:
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
--
终结本院(2016)鲁179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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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1791民初116号
被告
原告:
河北宏科华管道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
225283
被告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河北宏科华管道有限公司货款2252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9元减半收取2339.5元,由被告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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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4
7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菏开商初字第48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
12938888.52
一、被告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股权转让款1138万元; 二、被告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58888.52元(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此后的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和被告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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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菏开商初字第48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
4030000
一、被告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股权转让款303万元; 二、被告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100万元; 三、被告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和被告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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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9
其他
(2016)鲁1791执13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鲁1791执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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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10
其他
(2016)1791执13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鲁1791执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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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1728民初573号
被告
原告:
菏泽军玲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4-02-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82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国科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德兴化工有限公司
浦东
2014-08-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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