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华业钢材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林立勇
91440705MA4UHPK42W
100万元人民币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都会村(土名)东候围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9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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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9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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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6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9
--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0-01-17
〔2020〕粤0705执373号
4
全部未履行
其他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19-12-02
--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19-11-11
〔2019〕粤0705执4283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19-11-11
〔2019〕粤0705执4305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19-11-11
〔2019〕粤0705执4276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19-11-06
〔2019〕粤0705执4238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19-08-23
〔2019〕粤0703执543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6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9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0705)质监(特)准许字[2016]第0197号
旧标准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46-08-09
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0)粤0705执1905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粤0705执19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华业钢材有限公司、L某某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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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703执5435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0703执5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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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0)粤0705执37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粤0705执3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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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4
其他
(2019)粤0705执430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0705执43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华业钢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L某某履行给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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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5
其他
(2019)粤0705执423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0705执42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华业钢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Z某某履行给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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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6
其他
(2019)粤0705执428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0705执42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华业钢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Z某某履行给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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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7
其他
(2019)粤0705执427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0705执42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华业钢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Z某某履行给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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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8
劳务合同纠纷
(2019)粤0705民初592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林立勇
被告:
江门市新华业钢材有限公司
670000
一、被告江门市新华业钢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64万元及利息(以64万为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日止)、律师费3万元给原告S某某;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11.73元(已由原告S某某预交),由被告江门市新华业钢材有限公司、L某某连带负担。原告S某某已预交的受理费5511.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新华业钢材有限公司、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551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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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703民初5162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7-3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19)0705民初592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江门市新华业钢材有限公司,L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19-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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