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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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6月24日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气浮池设备老旧,无使用痕迹,现场通电后无法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无运行台账、无处理药剂台账资料; ...更多 | 12 | -- |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0-09-02 | 泰环罚字〔2020〕6-9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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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840323﹞公司变更﹝2020﹞第12160022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1-11-14 | 2099-12-31 | 泰州市姜堰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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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4执218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更多 | 2021-12-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4民初282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 149600 | 被告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货款74800元,并支付以74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5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7-1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4民初282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中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25040 | 被告通化中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货款512520元,并支付以512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6元,减半收取计4463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58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7-1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792财保20号 | 被申请人 | - | 550000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吉瑞特明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1-22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204民初223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13800 | 被告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货款113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374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8-08-30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204民初2223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 | 176900 | 准许原告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8元,依法减半收取191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439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8-04-10 |
7 | 其他 | (2018)苏1204民初222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 | 176900 | 准许原告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8元,依法减半收取191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439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8-04-10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12民辖终7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3-29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12民辖终7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3-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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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西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华元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5-03-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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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1204民初344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4-06-20 | |
2 | -- | (2024)苏1204民初69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万森制药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4民初282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4民初282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中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204民初3307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南街村全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1204民初701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振东安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204民初223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204民初223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长禾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8-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