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尤赛
9132058374132685XX
1000万元人民币
-
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111号亿丰装饰城四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6条,开庭公告7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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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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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10-18
〔2018〕浙0502执2986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浙0502执2986号
2018-10-18
(2018)浙0502民初2997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07754
(2024)苏0583执恢133号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4-01-29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昆税一﹞许准字﹝2022﹞第﹝8439﹞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2年05月18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2年05月18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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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浙0302执异826号
被执行人
-
--
将(2020)浙0302执33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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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2
合同纠纷
(2020)苏0612执1946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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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3
合同纠纷
(2020)浙0302执29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2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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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4
合同纠纷
(2020)浙0302执32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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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5
合同纠纷
(2020)浙0302执33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3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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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6
合同纠纷
(2020)浙0302执30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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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7
合同纠纷
(2020)苏0612民初1716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佛龙建材有限公司,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永日,王尤赛
2827203.35
一、被告南通佛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0000元及逾期利息、复利172203.35元(计息至2020年2月13日),并自2020年2月14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25230.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上浮50%即10.5%计算)。 二、被告南通佛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损失5000元。 三、如被告南通佛龙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109号1号楼98室、100室、102室、104室、105室、141室、149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金额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金额分别为:98室674000元、100室674000元、102室674000元、104室639500元、105室448800元、141室674000元、149室674000元)。 四、被告W某某、被告W某某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南通佛龙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W某某、被告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佛龙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4689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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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8
合同纠纷
(2020)苏0612执保213号
其他
-
--
--
2020-05-10
9
合同纠纷
(2019)浙0302民初8281号
被告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杏泊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宏江物资有限公司,王尤赛,包小青
208359112.84
一、被告温州杏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编号为2016年恒银温借字第06-0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0万元、利息2080446.17元、以及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8月14日,利息的复利为278095.37元、逾期利息为1070333.33元;之后的复利以利息2080446.17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温州杏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编号为2016年恒银温借字第06-0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2958000元、以及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8月14日,利息的复利为395520元、逾期利息为1521000元;之后的复利以利息2958000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温州杏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编号为2016年恒银温借字第1000061400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100万元、利息2300666.67元、以及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8月14日,利息的复利为307626.67元、逾期利息为1183000元;之后的复利以利息2300666.67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本金21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温州杏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律师费2万元。 五、被告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宏江物资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限额67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被告王尤赛、包小青共同在最高限额67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如被告温州杏泊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四项债务,则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9处房地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分别在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房地产详细信息及债权数额详见抵押物清单一)。 八、如被告温州杏泊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二、四项债务,则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62处房地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分别在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房地产详细信息及债权数额详见抵押物清单二)。 九、如被告温州杏泊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三、四项债务,则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11处房地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分别在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房地产详细信息及债权数额详见抵押物清单三)。 十、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325元,减半收取2081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3162.50元,由被告温州杏泊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宏江物资有限公司、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王尤赛、包小青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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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10
合同纠纷
(2019)浙0302民初8285号
被告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乐清市银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乐清市安森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王尤赛,B某某
200820000
一、被告乐清市银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668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的复利(截止2019年8月1日,利息为8019893.98元,利息的复利为688736.51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6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计算,利息的复利以利息8019893.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计算,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乐清市银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乐清市安森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限额67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W某某、B某某共同在最高限额67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如被告乐清市银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二项债务,则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0套房地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分别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房地产详细信息及债权数额详见抵押物清单)。 六、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726元,减半收取2038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8863元,由被告乐清市银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乐清市安森防爆电气有限公司、W某某、B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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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0583民初137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被告:
W某某,B某某,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T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07-06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0583民初137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被告:
W某某,B某某,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T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06-18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0583民初137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被告:
W某某,B某某,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T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03-15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612民初1716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佛龙建材有限公司,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0-05-09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302民初8276号
被告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乐清市希格电器有限公司,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乐清市银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B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08-14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302民初3521号
被告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市欧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华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多佳伴经贸有限公司,W某某,B某某,W某某,Z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05-20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502民初2997号
被告
原告: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
被告:
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昆山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亿丰装饰机电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W某某,B某某,W某某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08-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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