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高树华
91371081866830611R
213.1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峰西社区
荣誉奖项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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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71081018013136
新标准
--
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预制构件、铝合金门窗的制造、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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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文登区市场监管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9)鲁1003民初286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文登市峰西工贸总公司,文登市峰西铝合金厂
24000
准许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L某某负担
2019-07-26
2
合同纠纷
(2018)鲁10民初176号
原告
原告:
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8900000
一、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 二、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其工程款3800万元的范围内对已经施工完成的大五里·百汇城C1—C4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万元及工程造价审计费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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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鲁1003民初438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B某某
1295414.3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金100000元、车损450元,共计12045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35700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900元、××赔偿金104072元(204072元-100000元)、误工费20800元、护理费29623.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59.5元,共计527156.19元。以上合计647606.19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余款637606.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Y某某的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08,账户名:Y某某)。 二、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B某某连带赔偿原告Y某某鉴定费4140元、复印费202元,共计43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Y某某的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08,账户名:Y某某)。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2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629元,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B某某负担3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担4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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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6)鲁1003执187号
被执行人
-
--
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文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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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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