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何青春
913508247463533630
5175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七坊路7号龙腾花园A栋3梯2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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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9

法院公告 9

开庭公告 1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508247463533630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变更
2003-01-14
2053-01-13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闽0206民初931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本案按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9-14
2
合同纠纷
(2021)闽08民终933号
上诉人
-
25173072.1
一、维持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4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58040元,及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4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一、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56788元、利息168578.42元,及以借款本金6756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28××××47股在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四、驳回原告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76089.16元及以借款本金4556788.5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和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四、若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的义务,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款项履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28××××47股变更登记至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否则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持有的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28××××47股在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 五、驳回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L某某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2572元,由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9237元,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35元。反诉受理费37661元,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18元,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06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396元,由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893元,L某某负担95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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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3
合同纠纷
(2021)闽0824执恢1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4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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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4
其他
(2020)闽0824财保26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2876647股及分红,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限制转移及设置他项权利)担保人Z某某名下的位于福建省武平县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闽(2016)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120号)、位于福建省武平县间(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2016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4)第0861号)、位于福建省武平县间(房屋产权证号:闽(2016)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099号),期限均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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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湘1002民初4048号之二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2188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304元,减半收取1215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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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10民辖终60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7-09
7
其他
(2018)闽0824执49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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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8
其他
(2017)闽0824执384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2017)闽0824执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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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9
其他
(2017)闽0824执368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2017)闽0824执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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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10
执行异议之诉
(2017)闽0824民初1654号
第三人
-
110500
立即停止对以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开设的账号为35×××56的4万元及账号为35×××22专用账户上7.05万元保证金的执行,并立即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Z某某、L某某、福建省米兰春天量贩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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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4

法院公告 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8-06
2
更正
--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4-04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H某某;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9-12
4
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H某某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05
5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16-10-27
6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民间借款纠纷
H某某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16-07-28
7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16-06-08
8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H某某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16-04-13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H某某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15-12-26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平分公司
被告: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Q某某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4-11-08
2
--
--
上诉人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6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3)闽0824民初2085号
第三人
原告:
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平分公司
被告:
Q某某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3-11-08
4
物权保护纠纷
--
第三人
原告:
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平分公司
被告:
Q某某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3-11-08
5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08民终933号
上诉人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4
6
借款合同纠纷
(2020)闽0824民初238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1-03-01
7
借款合同纠纷
(2020)闽0824民初238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
武平县人民法院
2021-01-07
8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L某某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17
9
民间借贷纠纷
--
其他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17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福建省米兰春天量贩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
2016-09-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