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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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湘0802民初1893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楚地恒大检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被告: 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5131152 | 一、被告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给原告湖南楚地恒大检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支付所欠的检测费1710384元,并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从2020年9月27日开始,以所欠检测费17103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给原告湖南楚地恒大检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所欠检测费1710384元付清之日止,并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湖南楚地恒大检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4元,减半收取105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52元,由被告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10 |
2 | 其他 | (2022)湘0802执保98号 | 其他 | - | -- | -- | 2022-09-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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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湘0802民初1893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楚地恒大检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被告: 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
2 | 合同纠纷 | (2022)湘0802民初1893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楚地恒大检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被告: 湖南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2-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