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王志成
91532800734313209E
5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养镇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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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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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他
--
--
安宁市人民法院
2020-07-20
〔2020〕云0181执1272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云2801执504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云2801执502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2020〕云2801执94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19-10-23
〔2019〕云2801执1976号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云0181执1272号
2020-07-20
(2019)云0181民初1994号
安宁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云2801执502号
2020-03-23
(2018)云2801民初2233号
景洪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云2801执504号
2020-03-23
(2018)云2801民初2234号
景洪市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云2801执94号
2020-01-08
(2019)云2801民初500号
景洪市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云2801执1976号
2019-10-23
(2019)云28民终409号
景洪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532800D00000000002883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市场准入
2002-01-25
2042-01-2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532800734313209E001P
新标准
排污许可
变更
2023-08-16
2028-08-15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云0181执127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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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云28民终1420号
被上诉人
-
184990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65号判决第一项,既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Y某某返还181069元预付款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65号判决第二、三项,既景洪市勐养灵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Y某某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921元均由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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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3
合同纠纷
(2020)云28民终1424号
被上诉人
-
272043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350号判决第一项,既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S某某有支付266375元运费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350号判决第二、三项,既景洪市勐养灵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S某某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S某某有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668元均由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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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云28民终1423号
被上诉人
-
16459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68号判决第一项,既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L某某返还16253元预付款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68号判决第二、三项,既景洪市勐养灵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6元均由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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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云28民终1421号
被上诉人
-
161125.7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66号判决第一项,既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某某返还157672.7元预付款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66号判决第二、三项,既景洪市勐养灵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453元均由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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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云28民终1422号
被上诉人
-
313007.35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67号判决第一项,既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M某某返还307100.35元预付款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67号判决第二、三项,既景洪市勐养灵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M某某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907元均由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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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云2801执恢406号
被执行人
-
--
--
2020-11-2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云2801民初6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景洪市勐养灵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157672.7
一、被告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157672.7元预付款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景洪市勐养灵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3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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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云2801民初6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景洪市勐养灵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16253
一、被告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16253元预付款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景洪市勐养灵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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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云2801民初6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景洪市勐养灵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181069
一、被告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181069元预付款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景洪市勐养灵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1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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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云0181民初1994号
被告
原告:
云南勤德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2019-11-12
2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0
3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云28民终409号
上诉人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6
5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被告:
普洱盛通科贸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19-03-11
6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18-10-17
7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18-07-25
8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18-07-16
9
公司解散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西双版纳勐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1-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