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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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罚款300元 | 300 | 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 | 2016-11-28 | 南兴国税简罚〔2016〕189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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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dm.jdbc.driver.DmdbClob@46b0fdc8 | -- | -- | 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 | |
2 | (南兴税一分)许变准字﹝2020﹞第(1981)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9-0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兴宁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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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桂0102民初3316号 | 被申请人 | - | 330285.8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二分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熙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330285.8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8-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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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桂0102民初3316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金百大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二分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熙域置业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桂0102民初3316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金百大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二分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熙域置业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6-30 |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桂01民终3175号 | 被上诉人 | -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6 |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桂0102民初6269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金百大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二分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熙域置业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