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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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3-08-31 |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02 |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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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24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南宁苗乡阁餐馆 | -- | 驳回原告W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6-1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桂0103民初448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陈珊,R某某,H某某,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南宁苗乡阁餐馆 | 16000 | 一、被告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南宁苗乡阁餐馆向原告H某某支付货款16000元;
二、被告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南宁苗乡阁餐馆向原告H某某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被告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南宁苗乡阁餐馆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被告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南宁苗乡阁餐馆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C某某对被告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南宁苗乡阁餐馆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H某某对被告R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H某某对被告H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60元,由被告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南宁苗乡阁餐馆负担3000元,被告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C某某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由原告H某某承担16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0-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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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24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南宁苗乡阁餐馆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5-10 | |
2 | 其他 | (2017)桂0103民初448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C某某,R某某,H某某,广西苗乡阁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南宁苗乡阁餐馆 | -- | 2017-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