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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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6-11-24 | 〔2016〕津0113执2674号 | |
2 | 给付货款及利息78989.61 | --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6-11-24 | -- |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 2016-11-24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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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津0113执2674号 | 2016-11-24 | (2016)津0113民初2097号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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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13586435393A | 营业执照 | 天津华康恒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2011-12-16 | 2031-12-15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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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津0113执267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7-05-22 |
2 | 其他 | (2016)津0113执2674号 | 被执行人 | - | 85000 |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6-11-3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津0113民初2097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永拓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天津华康恒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78989.61 | 被告天津华康恒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永拓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3668.81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320.8元,合计78989.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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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华康恒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6-08-0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市华康恒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6-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