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璐
91320214796534541F
2000万元人民币
-
无锡市开发区25号地块(新区珠江路1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0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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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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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04-08
〔2015〕新执字第00651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锡税)许变准字〔2018〕第(1139)号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原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3 月n 23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3 月n 23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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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七科
3
锡国税高许变更准字〔2018〕第334号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3 月n 23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3 月n 23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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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七科
4
锡国税高许变更准字2018第334号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291执185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0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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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2
合同纠纷
(2014)新商初字第0857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机电研究所
被告:
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3200000
一、亿思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机电研究所320万元并给付违约金(以3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二、驳回机电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28元、公告费608.7元,合计38236.7元(此款已由机电研究所预交),由机电研究所负担5030元,由亿思达公司负担33206.1元(机电研究所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206.1元由亿思达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亿思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机电研究所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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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商初字第0734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市雪浪通用合金铸造厂
被告:
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282712
亿思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雪浪铸造厂价款282712元,并偿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1元,公告费567.1元,合计6108.1元(此款已由雪浪铸造厂预交),由亿思达公司负担(雪浪铸造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6108.1元由亿思达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亿思达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雪浪铸造厂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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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商初字第0766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市嘉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333060
亿思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嘉业公司货款333060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6元、公告费607.1元,合计6903.1元(此款已由嘉业公司预交),由亿思达公司负担(嘉业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6903.1元由亿思达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亿思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业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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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商初字第0759-1号
被告
原告:
苏州振吴电炉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204000
准许原告振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公告费264.5元,合计2444.5元(此款已由振吴公司预交),由振吴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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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商初字第0443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市宝特利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691677
亿思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宝特利公司货款691677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7元(此款已由宝特利公司预交),由亿思达公司负担(宝特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0717元由亿思达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亿思达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宝特利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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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6
7
合同纠纷
(2014)川执字第1493号
被执行人
-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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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锡商辖终字第0027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4-08-1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商辖初字第0031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市宝特利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11200
驳回被告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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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商初字第0062-1号
被告
原告:
无锡众欣晨冶金机械附件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1254778
准许原告无锡众欣晨冶金机械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93元,减半收取804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6.5元(此款已由众欣晨公司预交),由众欣晨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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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03-1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11-19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10-0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新商初字第0766号
其他
原告:
南通市嘉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18
2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无锡市雪浪通用合金铸造厂
被告:
无锡亿思达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02-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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