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李长海
911504227525725545
1700万元人民币
-
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镇乃林坝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22条,法院公告8条,开庭公告6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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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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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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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合同期内(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利息430833.33元、合同期内(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复利3092.22元。 三、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四、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以4308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后的复利。 五、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裴庆、裴新花对本判决上述一至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05元,由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裴庆、裴新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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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2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09
〔2019〕冀0283民初1998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2019-04-26
〔2019〕内0422执1197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冀02执恢3511号
2022-11-09
(2019)冀0283民初1998号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内0422执1197号
2019-04-26
(2018)内0422民初2545号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2900000
(2024)冀02执恢11号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9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冀0283民初199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
被告:
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P某某
30864758.88
一、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合同期内(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利息430833.33元、合同期内(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复利3092.22元。 三、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四、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以4308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后的复利。 五、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P某某对本判决上述一至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05元,由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P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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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2
合同纠纷
(2019)冀02民初351号
被告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
被告:
迁安市千鼎商贸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P某某
--
--
2020-02-25
3
其他
(2018)内0422民初2545号
被告
原告:
S斯琴巴雅尔
被告:
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852
一、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S斯琴巴雅尔工程款8,620,852.00元。 二、驳回原告S斯琴巴雅尔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13.52元,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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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4
其他
(2016)内0422民初622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8530501
准许原告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13.51元,减半收取35756.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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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5
合同纠纷
(2018)内0422民初37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30672
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运费306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262.1元,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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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6
劳务合同纠纷
(2018)内0422民初110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39600
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D某某工资款3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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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冀0225民初231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P某某,李长海,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13000000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4日起的利息。被告L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被告L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担负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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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内0422民初170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S某某,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265818
一、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Q某某钢材款265818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S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63元,由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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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冀0225民初360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P某某,李长海,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12007677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L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92383元,剩余767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P某某担负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被告L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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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2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16)内0422民初5915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1714
一、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K某某工资款1714元; 二、驳回原告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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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P某某
迁安市人民法院
2020-05-2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P某某
迁安市人民法院
2020-01-14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P某某
迁安市人民法院
2019-09-10
4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P某某、L某某、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乐亭县人民法院
2018-02-25
5
执行文书
--
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2018-01-04
6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P某某、L某某、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乐亭县人民法院
2018-01-02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P某某、L某某、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乐亭县人民法院
2017-12-24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P某某、L某某、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乐亭县人民法院
2017-11-21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
被告:
P某某,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
迁安市人民法院
2020-04-16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冀0283民初199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
被告:
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P某某,P某某,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市人民法院
2019-12-12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冀0283民初199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
被告:
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裴庆、裴新花,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市人民法院
2019-06-27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冀0283民初199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
被告:
P某某,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
迁安市人民法院
2019-06-27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冀0225民初231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L某某
乐亭县人民法院
2018-03-27
6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巴林左旗鑫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L某某
乐亭县人民法院
2018-02-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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