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张晶
915400006868272556
3000万元人民币
-
拉萨市慈松塘东路第十期城北住宅小区10区2排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4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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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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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晋0107执49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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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2
其他
(2019)晋01执547号
被执行人
-
43735957.33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息43013333.33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4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止)和担保费722624元,被执行人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太原市北大街107号一层(房产证号:并字第XX**号,他项权登记号:晋房他证并字第T2015007**号)、十层(房产证号:并字第XX**号,他项权登记号:晋房他证并字第T2015007**号)具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自2014年12月15日已经到期以及至2016年12月14日到期的全部应收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73.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1916元。 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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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3
其他
(2019)晋01执547号
被执行人
-
43735957.33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息43013333.33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4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止)和担保费722624元,被执行人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太原市北大街107号一层(房产证号:并字第XXXX号,他项权登记号:晋房他证并字第T201500782号)、十层(房产证号:并字第XXXX号,他项权登记号:晋房他证并字第T201500781号)具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自2014年12月15日已经到期以及至2016年12月14日到期的全部应收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73.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1916元。 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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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4
合同纠纷
(2018)晋01民初829号
被告
原告:
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Y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张伟刚,W某某,W某某,W某某
43735957.33
一、被告Y月亮湾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再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43013333.33元及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以43013333.33为基数,自2018年4月5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被告Y月亮湾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再担保公司担保费722624元; 三、被告山南阳光公司、西藏阳光公司、金石缘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再担保公司对被告Y月亮湾大酒店提供的抵押房产太原市北大街107号一层(房产证号:并字第XXXX号,他项权登记号:晋房他证并字第T201500782号)、十层(房产证号:并字第XXXX号,他项权登记号:晋房他证字第T201500781号)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再担保公司对被告金石缘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自2014年12月15日已经到期以及至2016年12月14日到期的全部应收账)具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再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7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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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5
其他
(2018)晋0107民初720号
被告
原告:
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张伟刚,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1910450
一、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利息190万元; 二、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0450元; 三、如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太原市北大街107号1幢1层、10层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如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2014年12月25日起已经到期以及未来2年内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在其位于太原市北大街107号1幢负1层房产所有权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1元,由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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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6
合同纠纷
(2017)晋0107民初2356号
被告
原告:
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张伟刚,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17907777.6
一、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8128888.8元; 二、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以8128888.8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三、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650000元; 四、如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太原市北大街107号1幢1层、10层房产(房产证号:并字第XXXX号、并字第XXXX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如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2014年12月25日起已经到期以及未来2年内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被告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在其位于太原市北大街107号1幢负1层房产(房产证号:并字第XXXX号)所有权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83元,由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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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7
合同纠纷
(2017)晋0107民初2354号
被告
原告:
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张伟刚,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3858349.19
一、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本金3000000元、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罚息858349.19元,及之后按合同约定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等(不包括超过年息24%的部分); 二、如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2015年2月15日起已经到期以及未来2年内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如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且先行对其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不能实现时,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75元,由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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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0
8
合同纠纷
(2017)晋0107民初2355号
被告
原告:
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张伟刚,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3279819.71
一、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本金3000000元、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罚息279819.71元,及之后按合同约定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不包括超过年息24%的部分); 二、如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价值100万的机器设备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2015年9月2日起已经到期以及未来5年内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且先行对其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不能实现时,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0元,由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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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0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
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原市今石缘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27
2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11
3
裁判文书
保证合同纠纷
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018-11-1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证合同纠纷
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018-05-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委托合同纠纷
(2019)晋0107民初3874号
被告
原告:
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
被告:
Z某某,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019-08-15
2
保证合同纠纷
(2018)晋0107民初720号
被告
原告:
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市金石缘贸易有限公司,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W某某,西藏山南地区阳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W某某,西藏阳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018-08-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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