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蒋巍
915114023093891578
1000万元人民币
-
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二路566号1幢1层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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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0)川1402民初307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亨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94121.26
原告四川亨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569137.26元的债权,并对其中的524984元在被告开发的加州国际城三期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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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2
其他
(2019)川1402执704号之一
申请人
-
--
中止本院(2019)川14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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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3
其他
(2019)川1402民初1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亨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90979.15
一、被告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亨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490979.15元及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工程款490979.15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三从2018年8月22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亨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9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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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0)川1402民初307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亨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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