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吕申申
91310118MA1JL0B6X5
1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1097号12幢4层F区423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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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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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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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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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沪0106执596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沪0106执59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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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2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19)沪0112民初17400号
申请人
-
1002223.54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柏乡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2223.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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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3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18)沪民申2199号
申请人
-
--
驳回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12-21
4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18)沪02民终4790号
被上诉人
-
25420.5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246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246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人民币25420.50元; 四、驳回上诉人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3元,由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163元,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0650元,由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63元,由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163元,由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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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沪0106民初24680号
被告
-
750000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的《柏乡县城市路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文件》及于2016年3月签订的《柏乡县城市路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增资协议计划(补充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金75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其中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18日以550,000元为基数,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5日以600,000元为基数,2016年5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50,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但应扣除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17,776.46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4月18日以225,420.5元为基数,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5日以175,420.5元为基数,2016年5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420.5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7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584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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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联营合同纠纷
(2019)沪0112民初17400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9-07-01
2
联营合同纠纷
(2019)沪0112民初17400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9-06-05
3
联营合同纠纷
(2017)沪0106民初2468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7-11-29
4
联营合同纠纷
(2017)沪0106民初2468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7-09-25
5
联营合同纠纷
(2017)沪0106民初2468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隆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擎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7-08-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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