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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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0-26 | 〔2016〕浙0802执3487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 2016-08-01 | 〔2016〕浙0822执1658号 |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 2016-08-01 | 〔2016〕浙0822执1657号 |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7-08 | 〔2015〕衢柯执民字第1289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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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浙0802执3487号 | 2016-10-26 | (2016)浙0802民初515号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5)衢柯执民字第1289号 | 2015-07-08 | (2015)衢柯商初字第00173号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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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浙0822执2086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一、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城南小区南墅路12号房产土地的所有权归买受人J某某所有。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城南小区南墅路12号房产土地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J某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J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4-10 |
2 | 其他 | (2016)浙0822执2086号 | 被执行人 | - | -- | 案外人浙江傲克密管件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常山县金川街道新都东大道209号的房产土地及机器设备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10 |
3 | 合同纠纷 | (2016)浙0822民初148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 被告: 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冯宏星,X某某 | 81129810.59 | 一、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借款本金6700000元及截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利息340100.81元,并自2016年6月1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利息101296.49元,并自2016年6月1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截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利息69044.49元,并自2016年6月1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利息23808.46元,并自2016年6月1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利息23560.34元,并自2016年6月1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对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常山县金川街道新都东大道209号工业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常山国用(2009)第4-2947号、常山国用(2004)第4-1529号、常山国用(2004)第4-1530号、常山国用(2015)第0076号;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天马镇字第××号、常房权证天马字第××号、常房权证天马字第××号、常房权证天马字第××号、常房权证天马字第××号、常房权证天马字第××号、常房权证天马字第××号、常房权证金川街道字第××号、常房权证金川街道字第××号、常房权证金川街道字第××号、常房权证金川街道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天马镇字第T2015001043号、常房他证天马字第T2015001037号、常房他证天马字第T2015001038号、常房他证天马字第T2015001039号、常房他证天马字第T2015001040号、常房他证天马字第T2015001041号、常房他证天马字第T2015001042号、常房他证金川街道字第T2015001044号、常房他证金川街道字第T2015001045号、常房他证金川街道字第T2015001046号、常房他证金川街道字第T201500104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度141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对被告F某某、X某某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城南小区南墅路12号房地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常山国用(2000)第1-592号;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天马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天马字第T201500105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度44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对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常工商抵登字(2015)第2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记载的机械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度5112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编号为常工商抵登字(2015)第9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记载的机械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度50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编号为常工商抵登字(2015)第10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记载的机械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度51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F某某、X某某对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度3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F某某、X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746元,减半收取56373元,由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F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23 |
4 | 其他 | (2016)浙0822民初1377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被告: 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冯宏星,X某某,仇礼宝,S某某 | 16623256.78 | 一、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票据款2857082.14元,支付截止2016年4月21日利息266174.64元,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款项在4500000元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F某某、X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款项在4500000元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F某某、X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C某某、S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款项在4500000元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C某某、S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X某某、C某某、S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6元,已减半收取15893元,由被告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X某某、C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20 |
5 | 合同纠纷 | (2015)衢常商初字第105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 被告: C某某,W某某,C某某,L某某,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 | 2450000 | 一、被告C某某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8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78‰计算,自2015年7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9.17‰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W某某、C某某、L某某、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主债权贷款本金1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C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51元,减半收取717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C某某、W某某、C某某、L某某、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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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破产文书 | -- | 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2019-11-07 | |
2 | 破产文书 | -- | 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2018-1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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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破产清算 | (2018)浙0822破17号 | 被申请人 | -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2018-10-31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822民初01445号 | 被告 | 原告: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常山县合美线业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F某某,X某某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2016-06-23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822民初0148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 被告: 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F某某,X某某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2016-06-23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822民初01444号 | 被告 | 原告: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F某某,X某某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2016-06-23 | |
5 | 票据纠纷 | (2016)浙0822民初01377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被告: 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浙江绿也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X某某,C某某,S某某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2016-06-20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822民初00990号 | 被告 | 原告: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被告: 常山县合美线业有限公司,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F某某,X某某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2016-05-12 |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常山县宏丰管件有限公司,C某某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