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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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鲁1702执127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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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机械设备的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 菏泽市牡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91371702MA3CEHKR40 | 工商营业执照 | 机械设备的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0-19 | 2099-12-31 | 菏泽市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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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1702民初4588号 | 被告 | 原告: 通渭县榜罗镇文峰新型建材厂 被告: 菏泽浩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0000 | 被告菏泽浩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通渭县榜罗镇文峰新型建材厂定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菏泽浩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1702民初4158号 | 被告 | 原告: 通渭县榜罗镇文峰新型建材厂 被告: 菏泽浩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0000 | 本案按通渭县榜罗镇文峰新型建材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通渭县榜罗镇文峰新型建材厂负担 ...更多 | 2019-07-2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1702执1278号 | 被执行人 | - | 36640 |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36640.00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27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1702民初4200号 | 其他 | - | -- | -- | 2018-09-28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1702民初69号 | 被告 | 原告: 曲阜嘉信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浩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36640 | 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菏泽浩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曲阜嘉信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6640元及利息(以36640元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菏泽浩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3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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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2)鲁1702民初7303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曲阜嘉信电气有限公司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2-12-09 | |
2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2)鲁1702民初7303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曲阜嘉信电气有限公司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2-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