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胡伟
912201017359192023
1100万元人民币
-
开发区东环城路1011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4条,法院公告7条,开庭公告45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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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8 历史 1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4

法院公告 7

开庭公告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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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03-24
--
2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吉0191执564号
3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吉0191执569号
4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吉0191执561号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吉0191执562号
6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吉0191执570号
7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吉0191执568号
8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吉0191执571号
9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吉0191执572号
10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吉0191执567号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长经税﹞许准字﹝2020﹞第﹝1985﹞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09-0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3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吉0191执52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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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2
合同纠纷
(2022)吉01执异128号
其他
-
--
--
2022-05-15
3
合同纠纷
(2021)吉01执13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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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4
其他
(2021)吉0191民初996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瑞通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8000
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瑞通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展费48000元及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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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5
合同纠纷
(2020)吉01民初113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伟,S某某
20110492.95
一、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982000元及期内利息128492.95元; 二、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偿还罚息(计算方式为:1.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止;2.以本金1998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78个百分点后再上浮50%标准计付。该利率为浮动利率,随LPR调整而定期调整,利率调整日期分别为每年1月29日、4月29日、7月29日、10月29日)及复利(以128492.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H某某及被告S某某就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有权就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号为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222536号、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222537号】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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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6
合同纠纷
(2020)吉01民初143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伟,S某某
21970000
一、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借款本金2197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如下:1.期内利息:762941.34元;2.罚息: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7日以22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135%计算,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97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135%计算;3.复利:期内复利22761.21元,期外复利部分以762941.3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对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登记编号为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104864号项下登记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H某某、S某某和长春市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H某某、S某某和长春市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S某某和长春市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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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0
7
劳动争议
(2021)吉0191民初21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4240
一、确认原告W某某与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原告W某某与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 三、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欠付的2019年6月、7月的工资2670元; 四、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450元; 五、上述三、四项合计金额7120元,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W某某已垫付),由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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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8
其他
(2021)吉0191民初00092号
被告
原告:
榆树市腾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一、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榆树市腾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 二、驳回榆树市腾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由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5元,由榆树市腾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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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9
劳动争议
(2021)吉0191民初19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6230
一、原告X某某与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原告X某某与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X某某2019年4月至5月期间一个半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670元; 四、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X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230元; 五、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X某某垫付),由被告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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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10
合同纠纷
(2020)吉01民初1431号
被申请人
-
22831911.64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S某某、长春市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831911.6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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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法院公告 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S某某,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S某某,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6
3
裁判文书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0-08-02
4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S某某、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0-07-19
5
执行文书、拍卖
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20-06-14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S某某、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0-04-07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S某某、Z某某、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0-04-07

开庭公告 4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3)吉0191民初450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1-14
2
劳动争议
(2023)吉0191民初400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0-17
3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吉林省瑞通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8-23
4
劳动争议
(2021)吉0191民初19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1-18
5
合同纠纷
(2021)吉0191民初92号
被告
原告:
榆树市腾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1-12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S某某,H某某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被告:
S某某,H某某,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告:
Z某某,S某某,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0-06-24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告:
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S某某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0-06-24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吉0191民初109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吉林省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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