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岳炜庭(WEI TIN YUEH)
91320583608282210L
84万美元
-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商秧路999号80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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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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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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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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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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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83执8043号
申请人
-
--
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7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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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7630号
原告
原告:
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康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121775
被告昆山康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货款121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2369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 案件受理费2736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合计3426元,由被告昆山康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该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并同意直接由败诉方承担,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昆山康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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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681民初4296号
原告
原告:
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
118600
被告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货款11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72元,依法减半收取13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富顺柜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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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13执507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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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5
合同纠纷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872号
其他
-
--
--
2015-12-21
6
其他
(2014)启执字第0386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4)启商初字第0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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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启商初字第0936号
原告
原告:
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
194975
被告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949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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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8
合同纠纷
(2014)昆周商初字第0048号
被告
原告:
昆山金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127700
准许原告昆山金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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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9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3)昆张民初字第0558号
原告
原告:
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5525.24
原告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L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30.24元、医疗费680元、鉴定费2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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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3
10
保险纠纷
(2005)虹民二(商)初字第544号
原告
原告:
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72500
准许原告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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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3

法院公告 2

-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7630号
原告
原告:
联捷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康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9-0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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