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翔丰农资经营部

注销 西北
孔建军
91620702595524232D
5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火车站兴合口物流公司门口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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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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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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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
--
--
--
2019-03-05
〔2019〕甘0702执1737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甘0702执173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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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甘0702民初8863号
被告
原告:
甘肃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张掖市甘州区翔丰农资经营部,K某某
1255200
一、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翔丰农资经营部欠原告甘肃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化肥款960000元,承担违约金115200元,共计10752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向原告提供仓储费18万元的发票,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三、驳回甘肃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2元,减半收取5851元,由原告负担1463元,二被告负担4388元。二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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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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