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兴电机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刘少宏
91331102738447984D
2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金牛街79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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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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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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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违法事实: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案所搜集的证据,认定你单位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利用从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单位处(上海莲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涛萌实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列支并结转生产成本的涉税违法行为属偷税。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处罚:处罚决定:虽然你单位在本案检查之前已分两次自行转出了全部虚抵的增值税进项税款,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但因有证据表明你单位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所以转出税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对你单位偷税性质的认定。现拟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所转出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25015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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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54
丽水市税务局
2022-03-17
丽税一稽罚〔2022〕16号
2
其他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5年9月第0145号记账凭证所附一份原材料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
...更多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9-04-18
丽税一稽罚〔2019〕12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1092005111000175
新标准
创新券应用推广服务
关于浙江航星电机有限公司的创新券应用推广服务
2020-07-16
2099-12-3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4号
原告
原告:
丽水市金茂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南冶金属剪切配送有限公司
167900
驳回原告丽水市金茂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计1829元,由原告丽水市金茂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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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1102民初201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航星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通宇服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7-04-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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