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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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鄂发改字﹝2021﹞219号 | 关于内蒙古呼伦贝尔鄂伦春自治旗毕拉河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项目总建筑面积3793.26平方米,其中:健身中心建筑面积3515.23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为1996.65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759.29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759.29平方米;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278.03平方米。 配套建设附属工程。 ...更多 | 2021-10-28 | 2024-10-28 | 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2 | 呼水农许决(2020)27号 | 毕拉河林业局林区林场场部对外连接道路建设项目(吉文与毕拉河界—S302道路)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审批 | 毕拉河林业局林区林场场部对外连接道路建设项目(吉文与毕拉河界—S302道路)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审批 | 2020-10-29 | 2025-10-29 | 呼伦贝尔市水利局 | |
3 | 内林草资许准﹝2022﹞755号 | 毕拉河林业局林场场部对外连接道路建设项目新增 | 永久使用林地 | 2022-06-10 | 2099-12-31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
4 | 鄂发改字﹝2021﹞232号 | 关于内蒙古呼伦贝尔鄂伦春自治旗毕拉河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项目总建筑面积3793.26平方米,其中:健身中心建筑面积3515.23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为1996.65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759.29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759.29平方米;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278.03平方米。 配套建设附属工程。 ...更多 | 2021-11-04 | 2024-11-04 | 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 | 鄂环审表字﹝2020﹞43号 | 内蒙古毕拉河林业局达尔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房车营地项目 | 建设内容:营地房舍1047.45m2,管理用房147.92m2,公共卫生间59.71m2,停车场9604.06m2(其中硬化地面2850m2,砂土地面6754.06m2)。 ...更多 | 2020-08-14 | 2099-12-31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伦春自治旗分局 | |
6 | 呼水农许决(2020)26号 | 毕拉河林业局林区林场场部对外连接道路建设项目 (博克图—诺敏镇道路)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审批 | 毕拉河林业局林区林场场部对外连接道路建设项目 (博克图—诺敏镇道路)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审批 | 2020-10-29 | 2025-10-29 | 呼伦贝尔市水利局 | |
7 | 内林草资许准﹝2021﹞141号 | 毕拉河林业局管护用房建设项目 | 永久使用林地 | 2021-03-30 | 2099-12-31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
8 | 鄂国税许准字〔2018〕第14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国家税务局 | |
9 | 内林资许准〔2018〕461号 | -- | 使用林地 | -- | 2099-03-26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 |
10 | 内林草资许准﹝2022﹞511号 | 毕拉河林业局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临时 | 临时使用林地 | 2022-02-18 | 2024-02-18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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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内0723民初1564号 | 原告 | 原告: 内蒙古毕拉河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鄂伦春自治旗毕拉河海涛冷水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 -- | 驳回原告内蒙古毕拉河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内蒙古毕拉河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24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鄂民初字第34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内蒙古毕拉河林业局,J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 | 4913.34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旗支公司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财产险的范围内给付原告W某某2000元;
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1456.668元;
三、被告内蒙古毕拉河林业局对被告J某某给付的1456.668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原告W某某自行负担161.8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3-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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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上诉人 | -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0 | |
2 | 公司解散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内蒙古毕拉河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鄂伦春自治旗毕拉河海涛冷水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2022-06-22 | |
3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内蒙古毕拉河林业局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2017-06-06 | |
4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内蒙古毕拉河林业局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2015-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