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赵旭波
914331010580278719
100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吉首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4楼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10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5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91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9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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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的吉首市高铁安置区配套工程于2023年7月3日立项(吉发改发﹝2023﹞84号)建设内容为:新建道路2503米,铺设污水管网1971米,雨水管网2503米,安装变压器2台,新增绿化4950米,项目总投资765.38万元,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招标施工违法行为。因安置户多次上访及省委第十三巡视组交办第七批信访事项立行立改问题要求,为解决实际民生问题,项目工期短、时间紧经,为保障项目按期完成整改和交付任务,2023年7月腾达公司在未招投标的情况下将该项目直接交由其子公司腾达建安公司施工,目前该项目已完成道路平整、硬化及雨污管网等部分施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相关规定,有调查询问笔录、发改立项批复文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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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基准,我局对你公司实施的项目要求责令整改,按工程金额千分之六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45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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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22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3-07
(吉)住建罚决20242号
2
2021年4月17日吉首市腾达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2021)6号-4)决定由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吉首东站公交站工程、吉首东站客运站工程、吉首东站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工程、吉首东站交通枢纽场地平整土石方及场地硬化工程等4个临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2021年8月在项目没有办理核准手续和招投标情况下,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委托中科华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分公司进行施工设计,签订了设计合同;直接指定市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项目建设,湖南长顺项目管理公司开展工程监理,且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2021年12月建成吉首东站临时客运站2470.5平方米,临时公交站1881.5平方米、垃圾中转站288平方米,污水处理站164平方米,通道顶棚400平方米,附属用房192平方米,交通枢纽场地平整土石方挖运3.5万立方米,场地硬化面积9800平方米;预计完成投资177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400多万元,目前已支付施工设计款30万元,工程款尚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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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项目总投资金额壹仟柒佰柒拾万元的千分之二:叁万伍仟肆佰元(354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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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0
吉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12-28
吉发改罚决20237号
3
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其他
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20天。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1-16
--
4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产安全实体防护保证措施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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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20天。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1-16
--
5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于2019年12月占用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大庭村二组土地8639.11平方米(合12.96亩),用于吉首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入场大门及入场道路的建设,2020年6月建成。经套合《2018年土地变更数据库》、《吉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上述8639.11平方米土地中,耕地1386.77平方米,园地4291.05平方米,林地2704.97平方米,其他土地256.32平方米;全部符合吉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版)》第25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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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8639.11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8639.11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没收;3、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伍佰贰拾元伍角(1365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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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20
吉首市自然资源局
2022-07-12
吉自然资罚决字〔2022〕26号
6
2020年8月,腾达公司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吉首市占用乾州街道办事处小庄村三组23户村民冷水溪垅处承包土地29715.04平方米(合44.57亩),用于堆放该公司承接的市政项目配套道路及湘鄂渝黔现代农业产业园武陵缘现代农产品大市场土地平整工程产生的弃土石,已造成耕作、种植条件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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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腾达公司对违法占用的29715.04平方米(合44.57亩)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2、对腾达公司违法占用29715.04平方米(合44.57亩)共计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零柒拾肆元玖角伍分整(46407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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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75
吉首市自然资源局
2022-04-21
吉自然资罚决字〔2022〕20号
7
你公司在吉首市双塘街道联合村“铁匠陀”,吉首经开区商贸物流园道路建设项目中使用林地,该道路部分范围在2019年林地已遭破坏。破坏林地面积共计0.1263公顷(合1.9亩),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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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9亩(合1267.3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伯柒拾叁圆整(12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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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首市自然资源局
2022-02-25
吉自然资罚决字〔2022〕6号
8
于2021年5月20日对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毁坏林地行为一事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3-5月在乾州街道办事处大庭村小地名叫“岩农脑”非法弃土,被2020年森林督查卫片发现。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实地调查,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弃土0.3195(合4.8亩),没有办理林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毁坏林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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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以毁坏林地0.3195(合4.8亩)所需费用59195元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叁佰玖拾元整(118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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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90
吉首市自然资源局
2021-06-09
吉自然资罚决字〔2021〕053号
9
于2017年在吉首市河溪镇河溪社区百里组“歇场坳”把该图斑地块征收,后交给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2018年12月吉首市银颜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承租地块后在该图斑上修建厂房。接2020年森林督查卫片发现,涉及2个林地小班,经现场勘验,该厂房占用林地面积1734.2平方米(2.6亩);通过林地“一张图”数据库比对,2.6亩皆为一般商品林。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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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擅自改变林地面积2.6亩(1734.2平方米),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848元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肆拾捌圆整(13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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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8
吉首市自然资源局
2021-05-26
吉自然资罚决字〔2021〕3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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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9-08-09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民初4972号
被申请人
-
16400000
冻结被申请人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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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2
其他
(2021)湘3101执保260号
被申请人
-
--
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260号保全事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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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3
用益物权纠纷
(2021)湘3101民初3102号
被告
原告:
吉首市双塘街道办事处
被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579.5
驳回原告吉首市双塘街道办事处联合村一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59元,原告吉首市双塘街道办事处联合村一组已预交15579.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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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4
用益物权纠纷
(2021)湘3101民初3101号
被告
原告:
吉首市双塘街道办事处
被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579.5
驳回原告吉首市双塘街道办事处联合村三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59元,原告吉首市双塘街道办事处联合村三组已预交15579.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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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5
其他
(2021)湘3101民初275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J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湖南吉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J某某、W某某、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80.54元,由原告W某某、J某某、W某某、W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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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6
其他
(2021)湘3101民初545号
被告
原告:
吉首市欣达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被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05000
一、被告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吉首市欣达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未到期土地租金22.5万元,退还原告诚信保证金18万元; 二、驳回原告吉首市欣达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935.49元,由被告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00元,原告吉首市欣达沥青混凝土搅拌站负担76935.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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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7
其他
(2019)湘3101民初1312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1365229
一、湖南吉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69625元; 二、湖南吉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295604元; 三、驳回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2元,减半收取9236元,由湖南吉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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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3)湘3101民初67号
被告
原告:
吉首市欣达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被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3-03-3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湘3101民初2583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2-08-17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湘3101民初2582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2-08-17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民初5347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2-01-20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民初4028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湘西红芒果鞋服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1-12-31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民初4029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德丰服装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1-12-31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民初4027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盛世湘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1-12-31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民初4030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首王婆特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1-12-31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民初4027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盛世湘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1-12-13
10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2021)湘3101民初388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J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1-11-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