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陈强
91650100MA7754WP2N
3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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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2)新0104执435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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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2
追偿权纠纷
(2022)新0104执330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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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3
追偿权纠纷
(2021)新2301执恢608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2021)新2301执恢60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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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4
追偿权纠纷
(2021)新0106民初303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M某某,M某某
40740
一、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款31000元; 二、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6340元; 三、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400元; 四、M某某对M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M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M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00元,减半收取计417元(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5元,M某某负担4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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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1
5
追偿权纠纷
(2021)新0104民初6116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
114915.58
一、被告L某某、W某某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1265.99元; 二、被告L某某、W某某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利息1691.8元(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0月20日);自2020年10月20日起,被告L某某、W某某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L某某、W某某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4500元。 上述款项57457.7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W某某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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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6
追偿权纠纷
(2021)新0104民初6117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237308.02
一、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71558元; 二、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利息1110.41元(2019年6月20日-2019年10月30日);自2019年11月1日起,被告L某某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900元。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80171.2元,核定给付金额78568.41元,占争议标的额的9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4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8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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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7
其他
(2020)新2301执恢47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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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6民初16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06-30
9
其他
(2019)新2301执292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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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10
其他
(2019)新2301执292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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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104民初6116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天山农信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1-0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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