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徐俊杰
914102216921553602
1200万元人民币
-
杞县五里河106国道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21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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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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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1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鲁1702执2131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冀1126执572号
2018-08-28
(2018)冀1126民初882号
故城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10221100003783
旧标准
--
农机及配件销售。
--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杞县局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21执54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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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1702执2131号
被执行人
-
132112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3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32112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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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3民终2016号
上诉人
-
6484297.69
一、维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被告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951703.88元。” 四、变更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被告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580889.93元。” 五、变更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被告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951703.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517.13元,由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457.13元,由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350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6元,由上诉人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3506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8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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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322执652-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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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82执129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中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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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21民初1726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X某某,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
8156997.29
一、被告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518703.88元。 二、被告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1119589.53元。 三、被告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518703.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四、被告X某某不承担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17.13元,由原告山东巨明机械有限公司承担2203.13元,由被告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承担433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杞县瑞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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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182民初4475号
被告
原告:
郑州中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
343600
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中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43600元及逾期利息(以3436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4元,由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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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1126执57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冀1126执5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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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2民终1695号
上诉人
-
84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上诉人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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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223民初3734号
被告
原告:
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
840000
被告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840000元,被告X某某、X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元、保全费472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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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9-10-2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9-07-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9)豫0182民初4475号
被告
原告:
郑州中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9-10-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223民初3734号
被告
原告:
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
尉氏县人民法院
2019-01-17
3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故城县利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农丰农机有限公司
故城县人民法院
2018-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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