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郭佳晶
91410102599130310K
100万元人民币
-
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38号凯旋门C座12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裁判文书29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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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2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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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继发向原告支付货款65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5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标准,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继发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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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023-11-16
〔2023〕豫0102民初365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1-09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019-07-24
〔2019〕豫0102执3848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8-12-03
〔2018〕豫0182执3281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8-01-24
〔2018〕豫0182执496号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R141000010848687496
新标准
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销售:机械设备,矿山设备,机电产品;从事以上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及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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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2099-12-31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102执385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以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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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102执384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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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3
其他
(2019)豫0102财保1961号
被申请人
-
442788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7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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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4
其他
(2018)豫0182执328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3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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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5
其他
(2019)豫0102财保1150号
被申请人
-
110000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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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1民终183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42元,由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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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102执恢4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以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移送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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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102民初3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10000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0920A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货款9万元; 三、被告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L某某定金2万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L某某负担113元,被告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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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102民初5921号
被告
原告:
南安市立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442788
一、原告南安市立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70707《购销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原告南安市立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被告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整套烘干机(按照原、被告认可的《烘干机-报价表》《1.8×18米烘干机另加设备》显示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返还被告; 三、被告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南安市立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4688元并给付原告设备运输费用8100元,共计4427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2元,由原告南安市立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6元,被告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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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10
其他
(2018)豫0182执496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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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1民终1833号
原告
原告:
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0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1民终10956号
原告
原告:
河南鼎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益元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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