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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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 -- | --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6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令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禹乾峰等47名劳动者工资330404.15元 | --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07-20 | 〔2019〕豫0182行审96号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7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6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豫0182执3733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豫0182执2947号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19〕豫0182执2903号 |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豫0182执2889号 |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豫0182执2886号 | |
10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豫0182执288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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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7 |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6 |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3-07-06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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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豫0182执3447号 | 2022-07-20 | (2019)豫0182行审96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豫0182执3733号 | 2019-09-19 | 荥劳人仲案字(2019)69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豫0182执3042号 | 2019-07-25 | 荥劳人仲案字(2019)56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豫0182执2948号 | 2019-07-22 | 荥劳人仲案字(2019)61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豫0182执2947号 | 2019-07-22 | 荥劳人仲案字(2019)57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豫0182执2904号 | 2019-07-18 | 荥劳人仲案字(2019)78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豫0182执2902号 | 2019-07-18 | 荥劳人仲案字(2019)58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豫0182执2903号 | 2019-07-18 | 荥劳人仲案字(2019)67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豫0182执2882号 | 2019-07-16 | 荥劳人仲案字(2019)第47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10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豫0182执2883号 | 2019-07-16 | 荥劳人仲案字(2019)第79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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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46550 | (2024)豫0182执1430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4-1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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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141000012037260526 |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汽车零部件及汽车空调的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汽车租赁;进出口业务。 | 2017-10-10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荥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1-2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荥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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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213执1073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2-11-1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111执100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浙0111执10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5-1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213民初517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奉化亨盛汽车空调配件厂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343890 | 被告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奉化亨盛汽车空调配件厂货款3438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8元,减半收取3229元,由被告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2-04-1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2民初6134号 | 被告 | 原告: 泰州盛飞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906321 | 被告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盛飞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货款906321元及利息损失(以90632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01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11民初4362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富阳奇立汽车电器制造厂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307083 | 一、被告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奇立汽车电器制造厂货款307083元;
二、被告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奇立汽车电器制造厂自2021年8月4日到付清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执行)。
上述一、二款项,被告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2953元,由被告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杭州富阳奇立汽车电器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11民初1878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富阳奇立汽车电器制造厂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奇立汽车电器制造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预收590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奇立汽车电器制造厂承担 ...更多 | 2021-07-09 |
7 | 合同纠纷 | (2020)豫0182民初8066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意客车有限公司,周聚民,张跃华,周世彤 | 2502454.34 | 解除对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的银行存款2502454.3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3-11 |
8 | 合同纠纷 | (2020)豫0182民初8073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周聚民,C某某 | 3887143.72 | 解除对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7143.72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3-11 |
9 | 合同纠纷 | (2020)豫0182民初8073号 | 被告 | 原告: 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聚民,C某某,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3868543.72 | 一、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868543.72元(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3.95‰另行计算),暂共计3868543.72元;
二、Z某某、C某某对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Z某某、C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豫(2016)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392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49元,由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元,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负担188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08 |
10 | 合同纠纷 | (2020)豫0182民初8066号 | 被告 | 原告: 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世彤,郑州华意客车有限公司,张跃华,周聚民,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2502454.34 | 一、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502454.34元(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2.45‰另行计算),暂共计2502454.34元;
二、郑州华意客车有限公司对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州华意客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豫(2016)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39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意客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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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
2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8-11-01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7-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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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郑州新基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0182民初3737号 | 被告 | 原告: 荥阳市五龙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05-2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荥阳北邙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04-06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213民初517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奉化亨盛汽车空调配件厂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2-03-15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荥阳北邙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2-03-09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2民初6134号 | 被告 | 原告: 泰州盛飞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2-01-20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2民初6134号 | 被告 | 原告: 泰州盛飞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2-01-04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民初1193号 | 被告 | 原告: 豫新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7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11民初1878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富阳奇立汽车电器制造厂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6民初5844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赛忠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特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