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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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9 | 玉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03-08 | 玉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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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甘0981民初1620号 | 被告 | 原告: 玉门市金铭木地板经销部 被告: 玉门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门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72054.5 | 一、被告玉门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玉门市金铭木地板经销部财产损失7205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玉门市金铭木地板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45元,原告玉门市金铭木地板经销部负担1085元,被告玉门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