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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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 吊销执照(登记证) | -- |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6-22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22 | -- | |
3 | -- | 罚款11.2元 | -- | 延平区烟草专卖局 | 2019-05-29 | 延烟处〔2019〕第57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19〕闽0702执恢183号 | |
5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8-11-22 | -- | |
6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罚款 | -- | 延平区烟草专卖局 | 2017-09-30 | 延烟处〔2017〕第84号 | |
7 | 其他规避执行 | -- | --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17-03-07 | 〔2017〕闽0702执41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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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22 |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23 |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11-22 | 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0 |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12 |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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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闽0702执恢183号 | 2019-03-21 | (2015)延民初字第2749号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延执字第03704号 | 2015-11-10 | (2015)延民初字第2661号 | 延平区人民法院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延执字第03584号 | 2015-10-28 | (2015)延民初字第1727号 | 延平区人民法院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延执字第03507号 | 2015-10-19 | (2015)延民初字第2749号 | 延平区人民法院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延执字第02536号 | 2015-07-01 | (2015)延民初字第2375号 | 延平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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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900000 | (2024)闽0702执恢35号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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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闽0702执恢183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2-28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7)闽0702执41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7-24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6)闽0702民初674号 | 被告 | 原告: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林庆粦,C某某,L某某 | 2742094.06 | 一、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42094.06元及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十的标准,从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对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01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6)闽0702民初410号 | 被告 | 原告: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林金为,Y某某 | 2902979.27 | 一、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02979.27元及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十的标准,从2016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对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30 |
5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5)延执字第3583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6-21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延执字第358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4-28 |
7 | 合同纠纷 | (2015)延执字第350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4-15 |
8 | 追偿权纠纷 | (2016)闽0702民初674号 | 被告 | 原告: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林庆粦,C某某,L某某 | 2950003 | 冻结被告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平三元支行42×××30、42×××50、42×××87的账户存款各10000元。
冻结被告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剑州支行14×××46的账户存款10000元。
冻结被告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鹤支行13×××83的账户存款10000元。
冻结被告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平延平支行42×××84、42×××55的账户存款各10000元。
冻结被告L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剑州支行62×××68的账户存款10000元。
查封被告L某某、C某某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22号(亿发建材装璜材料市场)16幢1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
上述第一至六项的保全财产价值限于29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4-11 |
9 | 追偿权纠纷 | (2016)闽0702民初410号 | 被告 | 原告: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林金为,Y某某 | 3530003 | 冻结被告福建华为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平延平支行42×××84的账户存款10000元。
冻结被告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平三元支行42×××30的账户存款10000元。
冻结被告福建省南平洁美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剑州支行14×××46的账户存款10000元。
查封被告L某某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316号(长富广场)511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
查封被告L某某、Y某某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22号(亿发建材装璜材料市场)18幢1-2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19幢6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
查封被告L某某、Y某某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118号(阳光嘉园)C幢1层3、4、5号(商店)(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xx1、20××73、20××99号)。
上述第一至六项的保全财产价值限于3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3-30 |
10 | 其他 | (2015)延执字第2543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