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刘信江
914417235813522064
500万元人民币
-
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田畔田南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8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6条,开庭公告6条,失信被执行人9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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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9 历史 9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9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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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他
--
--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
2023-10-12
--
2
全部未履行
其他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9-16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9-06
〔2019〕粤1704执1218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7-29
〔2019〕粤1704执1026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7-23
〔2019〕粤1704执979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7-23
〔2019〕粤1704执981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7-23
〔2019〕粤1704执976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7-23
〔2019〕粤1704执977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7-23
〔2019〕粤1704执98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10-12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
--
--
--

失信信息 9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部分未履行
(2019)粤1704执1218号
2019-09-06
(2019)粤1704民初527号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704执1144号
2019-08-21
(2018)粤1704民初1812号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704执1026号
2019-07-29
(2018)粤1704民初2082号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704执978号
2019-07-23
(2019)粤1704民初754号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704执976号
2019-07-23
(2019)粤1704民初760号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704执979号
2019-07-23
(2019)粤1704民初759号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704执977号
2019-07-23
(2019)粤1704民初758号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704执980号
2019-07-23
(2019)粤1704民初755号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704执981号
2019-07-23
(2019)粤1704民初757号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阳441700017417
旧标准
--
普通货运
--
--
阳东县交通局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粤1704执562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粤1704执5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L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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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0)粤1704民初53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8220
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8220元给原告C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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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0)粤1704民初53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3600
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工资报酬款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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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4
劳动争议
(2019)粤1704民初277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66600
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的工资6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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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5
合同纠纷
(2019)粤1704执异57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异议人阳江市明新制衣洗水有限公司、H某某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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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粤1704民初527号
被告
被告:
刘信江,H某某
310060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九三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H某某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黄牛养殖项目合作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投资款本金2750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九三种养专业合作社。 三、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底分红款27500元以及违约金756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九三种养专业合作社。 四、被告L某某、H某某对上述判项二、三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某某、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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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7
合同纠纷
(2018)粤1704民初2082号
被告
原告:
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明新制衣洗水有限公司,刘信江,Z某某,黄昌雪
5370346.04
一、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4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计至2018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为170346.04元,从2018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含罚息)按阳东农商行(借展)字第11420169914208981号《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给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L某某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阳江市阳东碧桂园阳光水岸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在1800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L某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阳江市明新制衣洗水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H某某对上述判项一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江市明新制衣洗水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63元,由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明新制衣洗水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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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8
劳务合同纠纷
(2019)粤1704民初75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2400
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224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给原告Z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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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9
劳务合同纠纷
(2019)粤1704民初75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100
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91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给原告L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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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19)粤1704民初75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6720
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672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给原告X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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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0)粤1704民初53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20-04-07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0)粤1704民初53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20-04-07
3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9)粤1704民初277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12-31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9)粤1704民初75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5-16
5
劳务合同纠纷
(2019)粤1704民初7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5-16
6
劳务合同纠纷
(2019)粤1704民初75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阳江市田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5-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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