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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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粤1973民初3814号 | 第三人 |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 | 10000 | 一、原告S某某与被告L某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关于买卖位于东莞市住宅楼1005[房产证号为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二、原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代被告L某某向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清偿位于东莞市住宅楼1005[房产证号为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0号]的贷款债务、注销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东莞市豪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予以协助配合;
三、被告L某某应于东莞市住宅楼1005[房产证号为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0号]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S某某名下,相应的过户税费按《房屋买卖协议书》履行,第三人东莞市豪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予以协助配合;
四、原告S某某应于上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的当天向被告L某某支付剩余购房款项(计算方式:剩余购房款项=未付购房款1666666元-本判决第二项所涉原告S某某代为向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清偿的债务金额);
五、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六、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0205元、连同关联案件(2019)粤1973财保1131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51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24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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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3民初3814号 | 其他 |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