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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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甘区国税 许准 〔2016〕 532 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2016-12-2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甘州区税务局 | |
2 | 甘区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343 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2016-12-2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甘州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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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甘0702执143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8-0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甘0702执658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1-2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甘0702民初10247号 | 原告 |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N某某 | -- | 准许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4.5元 ...更多 | 2021-11-2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0702执533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1-22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0702执435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435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8-15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0702民初5521号 | 原告 |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李某某 | -- | 本案按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7-17 |
7 | 其他 | (2018)甘0724民初3078号 | 原告 |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Y某某,L某某 | 90880 | 驳回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072元,退还其20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04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甘0702民初7672号 | 原告 |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Z某某 | 10960 |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负担。 ...更多 | 2018-12-11 |
9 | 其他 | (2016)甘0702民初8384号 | 原告 |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W某某 | 53040 | 一、被告W某某给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红砖款40800元,承担迟延付款利息12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负担55元,被告W某某负担1327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向原告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27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甘0702民初8385号 | 原告 |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C某某 | 46744.32 | 被告C某某偿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空心砖款41736元,承担利息5008.32元(41736元×0.06×2年),合计46744.3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4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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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J某某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甘0702民初5063号 | 原告 |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J某某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L某某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7-03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C某某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