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李兴兵
916207027896049867
3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上堡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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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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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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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甘区国税 许准 〔2016〕 532 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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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甘州区税务局
2
甘区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343 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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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甘州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甘0702执143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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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甘0702执658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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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702民初10247号
原告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N某某
--
准许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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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甘0702执533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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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甘0702执435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435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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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甘0702民初5521号
原告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李某某
--
本案按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2019-07-17
7
其他
(2018)甘0724民初3078号
原告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Y某某,L某某
90880
驳回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072元,退还其20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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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0702民初7672号
原告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Z某某
10960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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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9
其他
(2016)甘0702民初8384号
原告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W某某
53040
一、被告W某某给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红砖款40800元,承担迟延付款利息12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负担55元,被告W某某负担1327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向原告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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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甘0702民初8385号
原告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C某某
46744.32
被告C某某偿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空心砖款41736元,承担利息5008.32元(41736元×0.06×2年),合计46744.3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4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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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J某某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021-07-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702民初5063号
原告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J某某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L某某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017-07-03
4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联营砖厂
被告:
C某某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017-0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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