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葛维忠
91331124564427907H
3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象溪镇永泰路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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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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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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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____(1、有职业禁忌的;2.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3.需要复查的;4.疑似职业病病人;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____(1.____(劳动者姓名);2.____(岗位名称)),采取____(1.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进行妥善安置;3.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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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0元;
5000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2-11-29
松卫职罚〔2022〕6号
2
2018年5月7日9时许,松阳县公安局象溪派出所民警在松阳县象溪镇岭下村永泰路7号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外来员工蓝培孔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登记。经查,该蓝培孔于2018年10月底从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离职,后2019年4月25日又重新到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班,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流动人口实际管理人员吴茂冬(办公室主任)将蓝培孔的身份信息抄录后未报送至公安机关登记。综上所述,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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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7日9时许,松阳县公安局象溪派出所民警在松阳县象溪镇永泰路7号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外来员工蓝**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登记。经查,该蓝**于2018年10月底从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离职,后2019年4月25日又重新到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班,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流动人口实际管理人员吴*冬(办公室主任)将蓝**的身份信息抄录后未报送至公安机关登记。综上所述,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行松阳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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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松阳县公安局象溪派出所
2019-05-15
松公(象)行罚决字〔2019〕50315号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1124190628508183616
新标准
松环建〔2019〕17号
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色粉建设技改项目
2019-07-17
2099-12-31
松阳县环保局
2
(ZJ)WH安许证字﹝2022﹞-K-2185
新标准
3311012211248984495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2022-11-30
2099-12-31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3
331124190923412581548
新标准
331124190923412581548
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9-23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
331124190929712753447
新标准
331124190929712753447
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9-29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5
331101221124898449522
新标准
3311012211248984495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2022-11-30
2099-12-31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1124执454号
申请人
-
--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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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1124民初3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福鼎申泰超纤皮革有限公司
593024.28
被告福鼎申泰超纤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93024.28元及利息(利息以593024.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2.5元,保全申请费3712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福鼎申泰超纤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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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1124执568号
申请人
-
--
--
2020-05-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1124民初22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银泰合成革有限公司
471328.02
被告安徽银泰合成革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71328.02元并支付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5元,由被告安徽银泰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2876.64元,由原告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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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5
其他
(2020)浙1124行审5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松自然资规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12.23平方米土地;第2项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12.23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松阳县象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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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6
其他
(2015)丽松执民字第589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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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
7
其他
(2014)丽松商初字第971号
原告
原告:
丽水永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澳利合成革有限公司
272320
被告清远市澳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永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2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5元,依法减半收取2692.50元,由被告清远市澳利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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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8
8
其他
(2014)温平商初字第51号
原告
原告:
丽水永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奔宇人造革有限公司
364876
限被告温州奔宇人造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永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48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3元,减半收取3386.50元,由温州奔宇人造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6773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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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2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982民初558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4-04-08
2
--
(2024)闽0982民初5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W某某,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4-04-0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1124民初3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福鼎申泰超纤皮革有限公司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2-02-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1124民初22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宝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银泰合成革有限公司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0-03-1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4)丽松商初字第00971号
原告
原告:
丽水永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澳利合成革有限公司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4-09-18
6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2012)浙丽商终字第00245号
原告
原告:
丽水永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华南方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丽水市法院系统
2012-09-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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