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古岳飞
91441402754531449H
2000万元人民币
-
梅州市梅江区城北新田福瑞岗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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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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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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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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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梅441400004601
旧标准
--
普通货运
--
--
梅州市梅江区交通局
2
(粤)市监(特设)准许字﹝2020﹞第0996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20-07-31
2024-07-30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粤19民终8079号
被上诉人
-
406478.2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市大岭山超誉起重设备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X某某301038.6元。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X某某105439.6元。 四、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9685元,由X某某负担2985元,东莞市大岭山超誉起重设备经营部负担4968元,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732元。一审鉴定费2100元(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X某某负担210元,东莞市大岭山超誉起重设备经营部负担1470元,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20元。X某某起诉时申请缓交诉讼费获批,X某某、东莞市大岭山超誉起重设备经营部、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将应负之数迳付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254.8元,由东莞市大岭山超誉起重设备经营部负担5837.6元,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41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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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民一终334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广东超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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