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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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22 |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6-21 |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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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梅441400004601 | -- | 普通货运 | -- | -- | 梅州市梅江区交通局 | |
2 | (粤)市监(特设)准许字﹝2020﹞第0996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2020-07-31 | 2024-07-30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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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粤19民终8079号 | 被上诉人 | - | 406478.2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市大岭山超誉起重设备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X某某301038.6元。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X某某105439.6元。
四、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9685元,由X某某负担2985元,东莞市大岭山超誉起重设备经营部负担4968元,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732元。一审鉴定费2100元(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X某某负担210元,东莞市大岭山超誉起重设备经营部负担1470元,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20元。X某某起诉时申请缓交诉讼费获批,X某某、东莞市大岭山超誉起重设备经营部、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将应负之数迳付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254.8元,由东莞市大岭山超誉起重设备经营部负担5837.6元,东莞凯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41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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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民一终334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广东超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