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桂花铜选冶有限公司永仁直苴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阮中华
9153232768859993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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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中和镇直苴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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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3)云高民再终字第59号
被申请人
-
18195.22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楚中民一终字第1号,及大姚县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 二、由Y某某赔偿Y某某人民币18195.22元,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人民币163756.98,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Y某某和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Y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916元,由Y某某承担791.6元,Y某某承担1583.2元,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54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判决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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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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