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3)云高民再终字第59号 | 被申请人 | - | 18195.22 |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楚中民一终字第1号,及大姚县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
二、由Y某某赔偿Y某某人民币18195.22元,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人民币163756.98,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Y某某和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Y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916元,由Y某某承担791.6元,Y某某承担1583.2元,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54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判决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 | 2013-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