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洋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蒋洋
91320115MA1NFH4P85
5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季家街林景御园05幢1(一、二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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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0113执219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申请导致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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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0)苏0113民初473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洋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0600
被告南京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洋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20600元及利息(以120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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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0113民初12379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洋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南京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2-12-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民终3776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113民初473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洋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茂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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