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谦宇海绵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锦敏
91330105060987812A
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蒋家浜路318号A幢四层42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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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嘉海商初字第1730号
原告
原告:
杭州谦宇海绵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爱玛家具有限公司
12474.66
被告海宁爱玛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谦宇海绵有限公司货款12474.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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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杭西商初字第1514号
原告
原告:
杭州谦宇海绵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森畅家具有限公司
69942.94
杭州森畅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给杭州谦宇海绵有限公司货款69942.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元及公告费650元,合计2199元,由杭州森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15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谦宇海绵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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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嘉海商初字第1730号
原告
原告:
杭州谦宇海绵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爱玛家具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1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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