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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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2〕豫0102民初9297号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24 | --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豫0102执204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17-11-28 | 〔2017〕豫0104执恢43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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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11-24 |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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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53922 | (2024)豫0102执1386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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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241010000001743138 | 郑州金鹏胶垫制造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橡胶垫生产;海绵橡胶垫、装饰材料的批发兼零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更多 | 2019-05-15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410104716790335K | -- | 橡胶垫生产;海绵橡胶垫、装饰材料的批发兼零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更多 | -- | 2099-12-31 | 管城回族区工商质监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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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豫0102执204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H某某、H某某、J某某、J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郑州金鹏胶垫制造有限公司、郑州旭景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义华经典酒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7-08 |
2 | 其他 | (2020)豫0102执20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州金鹏胶垫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二里岗街南,国库专用线东(不动产权证号:Z某某(2005)字第0019号)的土地。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4-13 |
3 | 其他 | (2020)豫0102执204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查封被执行人J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管城西街3号楼1单元1层东门(不动产权证号1501039601)房产一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J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工人新村29号楼2单元4层19号(不动产权证号0601009793)房产一套。
三、查封被执行人J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106号远征都市港湾6号楼4单元39号(不动产权证号0501007695)房产一套。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4-13 |
4 | 其他 | (2019)豫0102民初4561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路支行 被告: 郑州义华经典酒业有限公司,郑州金鹏胶垫制造有限公司,郑州旭景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J某某,Z某某,张树兵,金建军,H某某 | 3180487.95 | 一、被告郑州义华经典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路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80万元、截止2018年11月28日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352887.95元、律师费276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H某某、J某某、郑州金鹏胶垫制造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郑州旭景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义华经典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0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104执恢43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3-27 |
6 | 其他 | (2019)豫0105财保100号 | 被申请人 | - | 3180487.95 |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义华经典酒业有限公司、H某某、J某某、郑州金鹏胶垫制造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郑州旭景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银行存款3180487.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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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河南恩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金鹏胶垫制造有限公司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