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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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0元及违约金(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1元,原告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4元;申请费1000元,由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3元,原告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7元。 ...更多 | --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3〕鲁1702民初7249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23)鲁170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 | --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鲁1702民初4037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2)鲁1702民初8882号 | --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2〕鲁1702民初8882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2)鲁1791民初1442号之三 | --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2〕鲁1791民初1442号 | |
5 | 其他规避执行 |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302900元及其相关费用。 | --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2〕鲁0191民初7339号 | |
6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204,270.00元及其相关费用。 | --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2〕鲁0191民初5808号 | |
7 | 其他规避执行 |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及其相关费用。 | --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2〕鲁0191民初7013号 | |
8 | 其他规避执行 |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204295元及其相关费用。 | --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2〕鲁0191民初5753号 | |
9 | 其他规避执行 |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305735.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 --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2〕鲁0191民初4885号 | |
10 | 其他规避执行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10217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 --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2〕鲁0191民初4768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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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4)鲁0191执620号 | 2024-02-18 | (2023)鲁0191民初7263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苏0312执恢1136号 | 2023-11-28 | (2022)苏0312民初12579号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鲁1702执5724号 | 2023-11-17 | (2023)鲁1702民初7249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鲁1702执4913号 | 2023-10-26 | (2023)鲁1702民初4037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5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鲁0191执3580号 | 2023-10-09 | (2023)鲁0191民初6569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鲁1702执3845号 | 2023-08-18 | (2022)鲁1702民初8882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鲁1791执24号 | 2023-01-06 | 2022鲁1791民初380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鲁0191执3510号 | 2022-10-21 | (2022)鲁0191民初4446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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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526800 | (2024)鲁1791执1224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 | 75514 | (2024)鲁1791执1223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3 | 101150 | (2024)鲁1791执753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4 | 3800000 | (2024)鲁1702执1718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5 | 61300 | (2024)鲁1702执1516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6 | 101150 | (2024)鲁1791执627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7 | 1182350 | (2024)苏0312执1204号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8 | 108837 | (2024)苏0105执1098号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9 | 108837 | (2024)苏0105执1099号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10 | 108837 | (2024)苏0105执1100号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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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60220058 | 新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2022-06-02 | 2025-06-01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2 | 菏房预售[2019]816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绿地理想城小区66#楼 | 2019-07-10 | 2099-12-31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菏房预售[2019]845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绿地理想城小区68#楼 | 2019-08-27 | 2099-12-31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4 | 菏房预售[2019]784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绿地理想城小区52#、53#楼 | 2019-05-29 | 2099-12-31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5 | 37170020190423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绿地理想城小区52#、53#、60#、61#、66#、68#、69#、70#、72#、73#楼 | 2019-04-23 | 2099-12-31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6 | 37170020190716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绿地理想城小区62#、77#楼 | 2019-07-16 | 2099-12-31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7 | 91371700MA3F7XK95X | 工商营业执照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室内装潢及设计;以自有资金对医疗卫生项目、养老服务项目进行投资、管理、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22-10-24 | 2099-12-31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8 | 菏房预售[2019]733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绿地理想城小区29#、39#楼 | 2019-02-02 | 2099-12-31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9 | 制作日期:2023-12-21;文书字轨:﹝菏泽经开税﹞许准字﹝2023﹞第﹝3450﹞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3-12-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
10 | 制作日期:2024-03-15;文书字轨:(菏泽经开税)许变准字﹝2024﹞第(14)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4-03-1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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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鲁1791民初22号 | 原告 | 原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D某某 | -- | 冻结被告W某某、D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款项共计3651078.42元或相应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4-01-09 |
2 | -- | (2023)鲁1702民初6995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建远百氏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凯德置业有限公司 | 4923000 | 一、被告山东建远百氏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偿付票据款490万元及利息(以49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230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建远百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9-20 |
3 | -- | (2023)鲁1702民初3578号 | 被告 | 原告: 菏泽和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亿峥钢铁有限公司,江苏合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100000 | 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亿峥钢铁有限公司、江苏合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菏泽和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亿峥钢铁有限公司、江苏合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8-29 |
4 | -- | (2023)鲁1791民初3546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梁某某 被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966744.43 | 一、被告菏泽市金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8937.43元;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7794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暂以108323元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计1233元,由被告菏泽市金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8-16 |
5 | -- | (2023)鲁0103民初7790号 | 被告 | 原告: 济南蒲虻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威航劳务有限公司,济南耳双机械有限公司 | 619840 | 一、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威航劳务有限公司、济南耳双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济南蒲虻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清偿金额61984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蒲虻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威航劳务有限公司、济南耳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6-25 |
6 | -- | (2023)鲁0783民初6206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九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建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670元,均由原告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6-14 |
7 | -- | (2023)鲁0783执保1662号 | 其他 | - | 230000 |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九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建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06-08 |
8 | -- | (2023)鲁1725民初4652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郓城中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100000 | 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郓城中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汇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5-29 |
9 | -- | (2023)鲁1791民初1101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昊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500000 | 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昊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5-23 |
10 | -- | (2023)鲁1791民初585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德德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234127.81 | 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德德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包括质保金)234127.81元和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199236.98元、34890.8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2023年4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4339.55元为上限);二、驳回原告山东德德软装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7元,减半收取计2513.50元,保全申请费1714元,均由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5-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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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济南凯德置业有限公司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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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鲁1726民初2248号 | 被告 | 原告: 菏泽鑫一百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6-18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润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06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菏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润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4 | -- | -- | 被告 | 原告: 江苏泓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凯德置业有限公司 | 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5 | --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凯德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唐德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水发天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6 | -- | -- | 原告 | 原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7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 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
8 | --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水发天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凯德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三庆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 | 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
9 | --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水发天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凯德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三庆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
10 | -- | (2023)鲁1702民初11825号 | 被告 | 原告: 菏泽吉源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凯德置业有限有限公司,济南唐德经贸有限公司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