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祥裕车业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汤振华
50万元人民币
-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温寺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7条,经营异常5条,裁判文书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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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5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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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6-29
常高新市管案〔2021〕00616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20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9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8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5
--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017-03-21
--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7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04-20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9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8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5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07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苏0411民初1442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被告:
常州市祥裕车业有限公司,汤振华
210000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更多
2018-05-10
2
合同纠纷
(2018)苏0411民初1435号
被告
被告:
常州市祥裕车业有限公司,汤振华
11200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更多
2018-05-10
3
合同纠纷
(2017)苏0404执71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2017-09-25
4
其他
(2017)苏0404执71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无正文)
...更多
2017-09-25
5
其他
(2017)苏0404执71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无正文)
...更多
2017-09-25
6
其他
(2016)苏0404执715、716号
其他
-
--
--
2017-09-19
7
合同纠纷
(2016)苏0404民初533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被告:
李小玲,C某某,常州珍妮车业有限公司,汤振华,X某某,常州市祥裕车业有限公司
557454.87
被告L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3534.71元、利息72370.16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继续计算; 二、被告L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11550元; 三、被告T某某、X某某、常州市祥裕车业有限公司、常州珍妮车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L某某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937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8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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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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