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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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505822022121501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泉州出口加工区支路五至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改造工程 | 2022-12-15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关于泉州出口加工区晋江征迁企业安置地二期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许可 | 泉州出口加工区晋江征迁企业安置地二期市政道路工程 | 2019-01-09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晋人防备案﹝2022﹞017号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 泉州报关查验中心地下室人防工程 | 2022-10-09 | 2099-12-31 |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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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1749号 | 原告 | 原告: 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紫帽下茂食品厂,吴俊锋 | -- | 驳回原告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15 |
2 | 合同纠纷 | (2018)闽0582民初3587号 | 原告 | 原告: 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都市贵族酒业有限公司,都市贵族葡萄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蔡华锋,庄新国 | 636717.4 | 一、被告都市贵族酒业有限公司、都市贵族葡萄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对第三人骏德(福建)酒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泓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636717.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为485987.60元;自2018年3月1日至还款之日,部分以62948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另一部分以72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都市贵族酒业有限公司、都市贵族葡萄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骏德(福建)酒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泓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2元,减半收取计7716元,由原告负担360元,四被告共同负担7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都市贵族酒业有限公司、都市贵族葡萄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C某某及第三人骏德(福建)酒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泓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Z某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0 |
3 | 合同纠纷 | (2016)闽0582执701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0-19 |
4 | 合同纠纷 | (2018)闽0582民初3593号 | 原告 | 原告: 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都市贵族葡萄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31845.6 | 一、都市贵族葡萄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02814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都市贵族葡萄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交还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址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泉州出口加工区2号厂房一、二层建筑面积为5085.8平方米的房屋;
三、都市贵族葡萄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31845.6元标准支付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96.5元,由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3元,都市贵族葡萄酒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5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0 |
5 | 合同纠纷 | (2016)闽0582民初3832号 | 原告 | 原告: 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骏德(福建)酒业有限公司,蔡华锋 | 607235 | 一、被告骏德(福建)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金人民币607235元及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42420元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342420元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492420元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607235元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619.5元,由原告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告骏德(福建)酒业有限公司负担61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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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速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3-04-03 | |
2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3)闽0582民初1863号 | 原告 | 原告: 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速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3-02-22 | |
3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1749号 | 原告 | 原告: 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紫帽下茂食品厂,W某某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6-19 | |
4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2020)闽0582民初1749号 | 原告 | 原告: 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紫帽下茂食品厂,W某某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3-26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上诉人 | -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3-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