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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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闽民终1796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泉州港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11-02 |
2 | 合同纠纷 | (2020)闽05民初415号 | 被告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 被告: 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能源有限公司,陈建民,C某某,W某某 | 18013276.91 | 一、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东海支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编号为HT9350501013118100002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550万元及利息、罚息(罚息截至2020年2月17日为427905.7元,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5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375%计算);
二、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东海支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编号为HT9350501013118120001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13276.91元及罚息、复利(罚息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80625%计算,复利以13276.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80625%计算);
三、如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泉州银行东海支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有权就上述债务,对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址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泉国用(2005)第2××4号】进行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能源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W某某对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泉州银行东海支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766.6元,由原告泉州银行东海支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负担2766.6元,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能源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1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银行东海支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能源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C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29 |
3 | 合同纠纷 | (2020)闽05民初60号 | 被告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陈建民,W某某,C某某 | 38833724.1 | 一、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信用证代垫款8998724.1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1月1日共结欠利息84812.97元,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尚欠代垫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付);
二、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编号为2018年流字第95-01-80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37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月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94140.68元,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仅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三、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前保全费用5000元;
四、如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就编号为2018年最高抵字第95-24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泉国用(2007)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18)泉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有权在最高债权本金限额1608万元内,进行折价或享有以该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C某某对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41.1元,由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被告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C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30 |
4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闽05财保1号 | 被申请人 | - | 23128236.24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3128236.2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1-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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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民初415号 | 被告 |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 被告: 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能源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C某某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1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民初60号 | 被告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C某某,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民初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 被告: 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宝龙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C某某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5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C某某,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7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 被告: 泉州闽中燃港丰石化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宝龙石化有限公司,泉州港丰石化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C某某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