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皖能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汪玉芬
91330283MA2H4RRU9A
5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陈郎埭村后岸江拨公路5号(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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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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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213执2099号
申请人
-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皖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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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2
--
(2022)浙02民终295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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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213民初1652号
原告
原告:
宁波皖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86400
1、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皖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20000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以本金139997.5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2、驳回原告宁波皖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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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2民终2959号
被上诉人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213民初1652号
原告
原告:
宁波皖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0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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