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钟益华
91331123677220910N
150万元人民币
-
浙江遂昌县上江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7条,裁判文书7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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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7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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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1
--
2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其他
--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23
--
3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1
--
4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07-03
--
5
追偿权纠纷
其他
--
--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5-05-22
〔2014〕丽遂商初字第01039号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4-09-03
〔2014〕丽遂执民字第00711号
7
借款合同纠纷
其他
--
--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4-09-03
〔2014〕丽遂商初字第0003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1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1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3
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4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6
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0-07-17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6-07-05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9-10-16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6-07-05
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9-07-23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3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5-07-06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丽遂执民字第00711号
2014-09-03
(2014)丽遂商初字第00036号
遂昌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丽遂商初字第81号
被告
原告:
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钟益华,S某某
230377
被告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遂昌县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377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判决与(2013)丽遂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系同一笔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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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2
追偿权纠纷
(2014)丽遂商初字第1039号
被告
原告:
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钟益华,S某某,P某某,S某某,Z某某,Z某某
406197.8
一、被告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406197.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以其在被告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出质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Z某某、S某某、P某某、S某某、Z某某、Z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098元,由被告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Z某某、S某某、P某某、S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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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5
3
其他
(2014)丽莲执民字第610号
被执行人
-
--
拍卖被执行人S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西街东段沿街A3地块第五层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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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4
其他
(2014)丽遂商初字第38号
被告
原告:
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
370000
一、被告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348元,由被告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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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5
合同纠纷
(2014)丽遂商初字第34号
被告
原告:
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
370000
一、被告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1月1日的利息为41272元;从2013年11月2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469元,由被告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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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6
合同纠纷
(2014)丽遂商初字第40号
被告
原告:
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
108000
一、被告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752元,由被告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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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7
合同纠纷
(2014)丽遂商初字第36号
被告
原告:
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
380000
一、被告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1月1日的利息为42744元;从2013年11月2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641元,由被告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遂昌奥之洁洁具有限公司、遂昌王族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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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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